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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检察机关一案件入选最高检红色资源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时间:2021-06-30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录入:王海洋

审核:赵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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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烈士纪念设施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烈士纪念设施  制定保护管理措施  公告施行

【要旨】

对于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行政机关未制定具体保护措施的情形,检察机关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制定相应保护措施并公告施行,填补了区域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的制度空白。

【基本案情】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有三处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其中,抗日战争暨爱国自卫战争殉难烈士纪念碑始建于1947年,是中华民族自强不息、抵御外侮的民族精神象征,1986年被黑龙江省民政厅公布为黑龙江省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北山苏联红军烈士纪念碑始建于1954年,是中苏共同抗击日本法西斯侵略的顽强战斗精神与友谊的象征;蔡云翔烈士纪念碑复建于1985年,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中国革命精神、空军精神的重要象征。上述三处烈士纪念碑具有较高的文物保护价值,由于历史遗留问题,文物保护部门缺少相应的文物保护制度、公示制度及保护措施,影响全社会共同知晓、理解、参与并监督文物保护工作,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0年7月30日,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爱民区院)在牡丹江市人民检察院统一部署的文物保护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行动中发现该线索,并针对三处烈士纪念碑缺少保护管理措施致使公益受损情况进行立案调查。办案人员通过现场勘验、询问相关行政机关负责人、烈士纪念碑管护单位负责人以及政务查询、网络查询等方式,确认了公益受损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黑龙江省文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牡丹江市爱民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以下简称爱民区文旅局)作为本地区文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具体保护措施,并公告施行。2020年10月21日,爱民区院依法向爱民区文旅局制发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履行监管职责,对三处烈士纪念碑制定具体保护措施并公告施行。

收到检察建议后,爱民区文旅局立即采取行动,积极调取三处烈士纪念碑的相关资料,查阅相关法规及政策文件,参考其他省市文物保护制度并听取烈士纪念碑管护单位意见。经系统调研分析后,爱民区文旅局形成《抗日战争暨爱国自卫战争殉难烈士纪念碑、北山苏联红军烈士纪念碑、蔡云翔烈士纪念碑保护管理措施(草案)》。爱民区院通过调查问卷、现场座谈会、法治公益课等形式,广泛收集学校、党政机关、社会团体、民间公益组织对于烈士纪念碑管理保护工作相关意见建议,并向爱民区文旅局提出“烈士纪念碑保护管理与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红色资源优势相结合”等意见,均被采纳。

2020年12月7日,爱民区文旅局向检察机关书面回复整改情况。经检察机关确认,该局已专门制定《抗日战争暨爱国自卫战争殉难烈士纪念碑、北山苏联红军烈士纪念碑、蔡云翔烈士纪念碑保护管理措施》,并于2020年11月27日在爱民区委宣传部“文明爱民”微信公众平台上公告施行。

【典型意义】

本案中涉及的三处烈士纪念碑作为重要区域性红色文化地标,具有较高文物保护价值及历史纪念意义。在文物评级上属于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在属性上既属于不可移动文物又属于烈士纪念设施。检察机关通过制发诉前检察建议,督促文物保护部门对三处烈士纪念碑制定保护管理措施并公告施行,推动建立完善对具有较高文物保护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制度和保护措施,促进区域文物保护治理,提升文物保护的科学性、系统性和规范性,有效防范红色文化资源流失,切实维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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