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关于“破坏森林资源类犯罪”的调研分析
时间:2017-12-19
来源: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
录入:李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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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有森林1.337亿公顷,森林蓄积面积101.3亿立方米,仅占世界4%。我国仍是一个缺林少绿、生态脆弱的国家。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到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必须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定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建设美丽中国。要建设好美丽中国,也需要我们检察机关把好第一到关,那就是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犯罪,为生态文明建设保驾护航。
哈尔滨市阿城区全区森林覆盖率达50%,森林资源多为天然针阔叶混交林,其中红松、水曲柳以材质优良享誉国内。森林资源的丰富也导致了破坏森林资源类犯罪居高不下。
破坏森林资源类犯罪中最主要的方式是滥伐林木、盗伐林木、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非法占用农用地等,这些犯罪对森林的破坏程度触目惊心。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犯罪依然是公、检、法的主要任务,并且任重而道远。
一、破坏森林资源犯罪案件的特点
(一)破坏森林资源案件逐年增多并呈上升趋势
我院侦查监督科2010至2012年无破坏森林资源案件;2013年办理破坏森林资源案件3件4人;2014年办理破坏森林资源案件1件1人;2015年办理破坏森林资源案件2件2人;2016年办理破坏森林资源案件17件19人;2017年截止11月末办理破坏森林资源案件14件16人。
2010年至2017年11月末间,破坏森林资源案件中滥伐林木13件17人;盗伐林木8件9人;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3件4人;非法占用农用地13件13人。
(二)相关次生犯罪屡禁不止
非法收购、运输盗滥伐林木等次生犯罪开始滋生。如今年8月份,我院侦查监督科办理了一件王某某非法收购盗伐的林木案,也是近年来首例。我院侦查监督科在工作中发现,2017年8月14日有人在阿城区阿什河街道后山的白城村村集体的林子内盗伐树木,盗伐数量大概200多棵,树木立木蓄积为22.766立方米。据才某某交代,其帮助王某某拉木材,被砍伐的200多棵樟子松都拉到了王某某的木材加工厂了。但公安机关以该案无林权证明,无法确定属森林资源为由没有立案。在了解案件情况后,我院侦监科对案件材料进行审查,认为公安机关的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立即向公安机关下发了通知立案书,公安机关最后予以立案。
2017年以来,我院重点加强了对破坏森林资源类案件的监督工作,制定了“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活动”方案,并组织专人成立了领导小组。与阿城区林业局、环保局等行政部门召开了联席会议,制定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通报制度》,并且核查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案件、监督移送、监督立案意见及案件处理结果等情况建立了工作台账,进行逐案登记、逐案跟踪。做到不漏掉监督任何一个环节,随时发现线索随时提前介入,发现涉及破坏森林资源犯罪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立即调阅卷宗,审查证据,及时向公安机关下发《要求说明不立案理通知书》,审查发现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向公安机关下发《通知立案书》。通过这一系列的举措,成效显著,今年我院侦查监督科在工作办理了三件立案监督案件全部为在办案中自行发现线索,及时要求公安机关进行了立案。
(三)犯罪分子日益猖獗
有些犯罪份子由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出现暴力阻止公安人员执法的情况,如2016年我院办理的一起妨害公务案:2016年3月,阿城区森林公安局民警佟某、韩某在阿城区蜚克图村二组依法查处犯罪嫌疑人郎某福、郎某广等涉嫌盗伐林木案时,犯罪嫌疑人郎某福、郎某广父子俩拒不配合,并辱骂、殴打民警。郎某广用手多次殴打民警韩某头面部,导致民警韩某头皮血肿,左耳鼓膜略充血的轻微伤。由此案可以看出犯罪嫌疑人的嚣张气焰必须严厉打击,我院侦查监督科以妨害公务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郎某福、郎某广,最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二、破坏森林资源犯罪高发的原因
今年来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两方面都加大了对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打击力度。但是,尽管如此破坏森林资源类犯罪仍显上升趋势。
(一)犯罪主体集中于本地农民,法律意识淡薄。
在我院近年办理的41名犯罪嫌疑人中,有28人为本地农民,占68.29%。多数犯罪嫌疑人法律意识淡薄,有的案件发生在农村自留山中,犯罪嫌疑人认为砍点自己林地里的树无所谓,对于办理采伐许可证的重要性并没有清醒的认识。另外一个原因是基层政府和宣传教育部门对当地群众的法律教育、宣传工作力度太小。
(二)案件类型以非法占用农用地、滥伐林木、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为主,社会危害性大。
阿城区域内石场较多,随着石场开采规模的不断扩大就需要占用农用地,石场就在没有合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私自炸山开采石头,导致被破坏的农用地无法恢复的严重后果。在我院办理的13件非法占用农用地的案件中全部为石场主在利益的驱动下为了扩大开采又没有合法手续,铤而走险最终导致犯罪。
阿城区内珍贵树木较多,有些犯罪嫌疑人人为了高额的利益就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给生态资源的损害是无法用经济价值衡量的。例如我院2015年办理的犯罪嫌疑人曹某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犯罪嫌疑人曹某某于2015年3月17日,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组织工人在阿城区林业局中和林场国有林施业区内,非法采伐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水曲柳171棵,核蓄积13.2146立方米。 最终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4万元。171株珍贵树木非法采伐,足以反映该类案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单纯依靠刑事处罚定罪量刑而没有补植复绿等后续措施跟进,则对生态环境的破坏是长远的,还有可能引发水土流失、影响空气质量等环境问题。
(三)犯罪手段隐蔽,监管缺失不力。
随着国家打击力度的加大,犯罪分子开始采取少报多伐的隐蔽方式;从犯罪的连续性来看,我院办理的8起盗伐案件中,连续实施滥伐、非法采伐、运输、出售、购买行为的有6起,疯狂作案背后折射出的是监管的缺失,对上述犯罪行为深挖往往带出的是背后的渎职、受贿等职务犯罪。
(四)量刑轻缓不均,难以震慑犯罪。
我院2014年至2017年提起公诉的33件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中,33件33人全部被法院判处缓刑。8件9人盗伐林木案件2人判处缓刑,2人判处单处罚金,1人判处有期徒刑3个月。滥伐林木案件12件15人中10人被判处缓刑,1人被判处拘役1个月,1人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刑罚偏轻,缓刑居多,是该类案件普遍呈现的特点,部分案件中存在量刑畸轻问题更不容忽视,刑轻缓化,以罚代刑,容易使犯罪分子误认为只要交钱就了事,弱化了刑事判决对犯罪分子的惩戒和教育功能。
三、检察机关遏制破坏森林资源刑事犯罪的对策与建议
我区森林资源丰富,为了保护我的生态环境资源、推动环境经济发展,惩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就显得尤为的突出和重要。
(一)“打”字当头,严肃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犯罪。
立足执法办案,形成打击合力。我院已于阿城区森林公安局建立了《工作衔接制度》、《破坏环境资源案件快速反应机制》就破坏森林资源案件查办取证、法律适用、量刑标准,及时与公安、法院沟通,充分运用检察建议权,避免量刑轻化。加强法律监督,确保罚当其罪。一是要深入开展破坏森林资源案件专项立案监督工作。二是要加大追诉、追漏力度。在审查起诉环节,立足证据,认真核查案件事实,准确把握定性,及时追诉错漏。三是要加强审判监督。对审判程序违法、定性失当、量刑畸轻判决坚决予以抗诉。突出重点环节,打击职务犯罪。对于破坏森林资源类犯罪案件牵扯出的渎职、受贿等线索,虽然检察机关面临着反贪、渎检部门的整体转隶属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可以通过立案监督、检察建议或者将案件线索移交相关部门。
(二)“查”为抓手,加强破坏森林资源犯罪专项监督检查。
加强涉林案件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的衔接。通过建立与阿城区环保局、林业局等部门联席会议、信息通报、案件移送机制,针对破坏森林资源案件特点、趋势,适时研究打击、预防策略,加强监管防控,监督行政机关及时移送刑事案件。运用检察建议权堵塞监管漏洞,以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等方式,堵塞监管漏洞,犯罪分子无处可躲、无机可乘。
(三)“防”字为本,加强法制宣传与警示宣传教育。
通过检察联络室开展巡回法制宣传活动。我院以红星检察室为基础和依托,从相关部门抽调工作人员组成了阿城区检察院检察联络室,主要负责联络红星镇、金龙山镇、松峰山镇、平山镇等森林资源丰富的地区。我院以此平台送法进乡镇、进社区、进林场,结合真实案例,向广大基层群众宣传林业基本常识、法律法规和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使群众提高遵纪守法意识,自觉参与到“守林、护绿、美化环境”的环境行动中。
(四)“建”字成章,建立驻森林公安局检察室。
我院于2017年10月在阿城区森林公安局设立派驻检察室,及时、有效的依法对森林公安局刑事侦查活动进行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出现破坏森林资源类犯罪可以通过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帮助侦查机关调查取证,更有效、准确的打击犯罪。对于犯罪情节恶劣、对环境资源破坏巨大的案件,可依法快补、快诉。
四、探索构建森林资源恢复机制
“有犯罪必有害,有被害就应有救济”,实现林木补植,恢复农用地,探索构建生态复绿机制,才能真正恢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保护生态环境不受影响。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探索构建生态复绿机制:
(一)犯罪嫌疑人自行恢复。对于滥伐林木、盜伐林木等涉林犯罪,在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可由检察机关督促犯罪嫌疑人与受损林木所有人签订补植复绿协议,既能使受损林木得到补植复绿,又能作为犯罪嫌疑人量刑的酌定从轻情节,起到“双赢”的效果。
(二)由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科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检察机关可以自己名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判决后,检察机关还应会同林业部门,将赔偿得款用于被毁林业资源的补植、恢复、管护,做到专款专用。
生态文明建设功在当下、利在千秋。所以加强和完善生态资源保护就要求检察机关既要严厉打击犯罪加强法律监督,又要积极开拓思路,为祖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哈尔滨市阿城区全区森林覆盖率达50%,森林资源多为天然针阔叶混交林,其中红松、水曲柳以材质优良享誉国内。森林资源的丰富也导致了破坏森林资源类犯罪居高不下。
破坏森林资源类犯罪中最主要的方式是滥伐林木、盗伐林木、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非法占用农用地等,这些犯罪对森林的破坏程度触目惊心。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犯罪依然是公、检、法的主要任务,并且任重而道远。
一、破坏森林资源犯罪案件的特点
(一)破坏森林资源案件逐年增多并呈上升趋势
我院侦查监督科2010至2012年无破坏森林资源案件;2013年办理破坏森林资源案件3件4人;2014年办理破坏森林资源案件1件1人;2015年办理破坏森林资源案件2件2人;2016年办理破坏森林资源案件17件19人;2017年截止11月末办理破坏森林资源案件14件16人。
非法收购、运输盗滥伐林木等次生犯罪开始滋生。如今年8月份,我院侦查监督科办理了一件王某某非法收购盗伐的林木案,也是近年来首例。我院侦查监督科在工作中发现,2017年8月14日有人在阿城区阿什河街道后山的白城村村集体的林子内盗伐树木,盗伐数量大概200多棵,树木立木蓄积为22.766立方米。据才某某交代,其帮助王某某拉木材,被砍伐的200多棵樟子松都拉到了王某某的木材加工厂了。但公安机关以该案无林权证明,无法确定属森林资源为由没有立案。在了解案件情况后,我院侦监科对案件材料进行审查,认为公安机关的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立即向公安机关下发了通知立案书,公安机关最后予以立案。
2017年以来,我院重点加强了对破坏森林资源类案件的监督工作,制定了“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活动”方案,并组织专人成立了领导小组。与阿城区林业局、环保局等行政部门召开了联席会议,制定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通报制度》,并且核查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案件、监督移送、监督立案意见及案件处理结果等情况建立了工作台账,进行逐案登记、逐案跟踪。做到不漏掉监督任何一个环节,随时发现线索随时提前介入,发现涉及破坏森林资源犯罪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立即调阅卷宗,审查证据,及时向公安机关下发《要求说明不立案理通知书》,审查发现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向公安机关下发《通知立案书》。通过这一系列的举措,成效显著,今年我院侦查监督科在工作办理了三件立案监督案件全部为在办案中自行发现线索,及时要求公安机关进行了立案。
(三)犯罪分子日益猖獗
有些犯罪份子由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出现暴力阻止公安人员执法的情况,如2016年我院办理的一起妨害公务案:2016年3月,阿城区森林公安局民警佟某、韩某在阿城区蜚克图村二组依法查处犯罪嫌疑人郎某福、郎某广等涉嫌盗伐林木案时,犯罪嫌疑人郎某福、郎某广父子俩拒不配合,并辱骂、殴打民警。郎某广用手多次殴打民警韩某头面部,导致民警韩某头皮血肿,左耳鼓膜略充血的轻微伤。由此案可以看出犯罪嫌疑人的嚣张气焰必须严厉打击,我院侦查监督科以妨害公务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郎某福、郎某广,最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二、破坏森林资源犯罪高发的原因
今年来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两方面都加大了对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打击力度。但是,尽管如此破坏森林资源类犯罪仍显上升趋势。
(一)犯罪主体集中于本地农民,法律意识淡薄。
在我院近年办理的41名犯罪嫌疑人中,有28人为本地农民,占68.29%。多数犯罪嫌疑人法律意识淡薄,有的案件发生在农村自留山中,犯罪嫌疑人认为砍点自己林地里的树无所谓,对于办理采伐许可证的重要性并没有清醒的认识。另外一个原因是基层政府和宣传教育部门对当地群众的法律教育、宣传工作力度太小。
(二)案件类型以非法占用农用地、滥伐林木、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为主,社会危害性大。
阿城区域内石场较多,随着石场开采规模的不断扩大就需要占用农用地,石场就在没有合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私自炸山开采石头,导致被破坏的农用地无法恢复的严重后果。在我院办理的13件非法占用农用地的案件中全部为石场主在利益的驱动下为了扩大开采又没有合法手续,铤而走险最终导致犯罪。
阿城区内珍贵树木较多,有些犯罪嫌疑人人为了高额的利益就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给生态资源的损害是无法用经济价值衡量的。例如我院2015年办理的犯罪嫌疑人曹某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犯罪嫌疑人曹某某于2015年3月17日,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组织工人在阿城区林业局中和林场国有林施业区内,非法采伐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水曲柳171棵,核蓄积13.2146立方米。 最终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4万元。171株珍贵树木非法采伐,足以反映该类案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单纯依靠刑事处罚定罪量刑而没有补植复绿等后续措施跟进,则对生态环境的破坏是长远的,还有可能引发水土流失、影响空气质量等环境问题。
(三)犯罪手段隐蔽,监管缺失不力。
随着国家打击力度的加大,犯罪分子开始采取少报多伐的隐蔽方式;从犯罪的连续性来看,我院办理的8起盗伐案件中,连续实施滥伐、非法采伐、运输、出售、购买行为的有6起,疯狂作案背后折射出的是监管的缺失,对上述犯罪行为深挖往往带出的是背后的渎职、受贿等职务犯罪。
(四)量刑轻缓不均,难以震慑犯罪。
我院2014年至2017年提起公诉的33件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中,33件33人全部被法院判处缓刑。8件9人盗伐林木案件2人判处缓刑,2人判处单处罚金,1人判处有期徒刑3个月。滥伐林木案件12件15人中10人被判处缓刑,1人被判处拘役1个月,1人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刑罚偏轻,缓刑居多,是该类案件普遍呈现的特点,部分案件中存在量刑畸轻问题更不容忽视,刑轻缓化,以罚代刑,容易使犯罪分子误认为只要交钱就了事,弱化了刑事判决对犯罪分子的惩戒和教育功能。
三、检察机关遏制破坏森林资源刑事犯罪的对策与建议
我区森林资源丰富,为了保护我的生态环境资源、推动环境经济发展,惩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就显得尤为的突出和重要。
(一)“打”字当头,严肃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犯罪。
立足执法办案,形成打击合力。我院已于阿城区森林公安局建立了《工作衔接制度》、《破坏环境资源案件快速反应机制》就破坏森林资源案件查办取证、法律适用、量刑标准,及时与公安、法院沟通,充分运用检察建议权,避免量刑轻化。加强法律监督,确保罚当其罪。一是要深入开展破坏森林资源案件专项立案监督工作。二是要加大追诉、追漏力度。在审查起诉环节,立足证据,认真核查案件事实,准确把握定性,及时追诉错漏。三是要加强审判监督。对审判程序违法、定性失当、量刑畸轻判决坚决予以抗诉。突出重点环节,打击职务犯罪。对于破坏森林资源类犯罪案件牵扯出的渎职、受贿等线索,虽然检察机关面临着反贪、渎检部门的整体转隶属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可以通过立案监督、检察建议或者将案件线索移交相关部门。
(二)“查”为抓手,加强破坏森林资源犯罪专项监督检查。
加强涉林案件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的衔接。通过建立与阿城区环保局、林业局等部门联席会议、信息通报、案件移送机制,针对破坏森林资源案件特点、趋势,适时研究打击、预防策略,加强监管防控,监督行政机关及时移送刑事案件。运用检察建议权堵塞监管漏洞,以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等方式,堵塞监管漏洞,犯罪分子无处可躲、无机可乘。
(三)“防”字为本,加强法制宣传与警示宣传教育。
通过检察联络室开展巡回法制宣传活动。我院以红星检察室为基础和依托,从相关部门抽调工作人员组成了阿城区检察院检察联络室,主要负责联络红星镇、金龙山镇、松峰山镇、平山镇等森林资源丰富的地区。我院以此平台送法进乡镇、进社区、进林场,结合真实案例,向广大基层群众宣传林业基本常识、法律法规和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使群众提高遵纪守法意识,自觉参与到“守林、护绿、美化环境”的环境行动中。
(四)“建”字成章,建立驻森林公安局检察室。
我院于2017年10月在阿城区森林公安局设立派驻检察室,及时、有效的依法对森林公安局刑事侦查活动进行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出现破坏森林资源类犯罪可以通过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帮助侦查机关调查取证,更有效、准确的打击犯罪。对于犯罪情节恶劣、对环境资源破坏巨大的案件,可依法快补、快诉。
四、探索构建森林资源恢复机制
“有犯罪必有害,有被害就应有救济”,实现林木补植,恢复农用地,探索构建生态复绿机制,才能真正恢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保护生态环境不受影响。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探索构建生态复绿机制:
(一)犯罪嫌疑人自行恢复。对于滥伐林木、盜伐林木等涉林犯罪,在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可由检察机关督促犯罪嫌疑人与受损林木所有人签订补植复绿协议,既能使受损林木得到补植复绿,又能作为犯罪嫌疑人量刑的酌定从轻情节,起到“双赢”的效果。
(二)由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科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检察机关可以自己名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判决后,检察机关还应会同林业部门,将赔偿得款用于被毁林业资源的补植、恢复、管护,做到专款专用。
生态文明建设功在当下、利在千秋。所以加强和完善生态资源保护就要求检察机关既要严厉打击犯罪加强法律监督,又要积极开拓思路,为祖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