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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的权利、义务

时间:2020-08-25

来源:黑龙江省检察院第五检察

编辑:何其伟

录入:王海洋

审核:赵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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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权利
  1.安全保障权
  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2.充分陈述权
  人民检察院必须保证证人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证人协助调查。
  3.核对笔录权
  询问证人笔录应当交证人核对,如果记载有遗漏或差错,证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4.证件知悉权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
  5.侵权控告权
  证人对于检察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二、义务
  1.作证的义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2.如实作证的义务
  证人应当客观、如实的提供证据,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进行诬告。诬告陷害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负法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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